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消債清-86-20241210-3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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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秦沛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8條「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另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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