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V-113-消債聲免-28-20250320-1

字號

消債聲免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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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顥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正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 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乃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惟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之事由不一,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該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始可防免道德危險情事之發生(消債條例第142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 認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伊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如附表所示),爰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00年12月27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 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裁定於101年2月6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進行更生程序,惟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且顯有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情事,並無同條例第64條法院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依同條例第61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規定,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裁定於101年11月3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進行清算程序,並選任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經管理人將清算財團之財產製作分配表且將執行清償所得金額9萬5,606元分配予各債權人,並提出分配報告後,清算程序終結,本院於103年1月15日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嗣經本院調查審認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不免責之事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而於103年6月30日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並於同年7月31日確定;聲請人嗣先後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並經本院調查審認其雖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均按其債權額比例20%計之應分配額(如附表B、C欄所示)之形式要件,惟經綜合判斷先前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之事由、債權人之債權總額暨受償情形、債務人間之利益衡平,並斟酌債務人之年齡、工作能力以衡諸其未來可正常獲得之勞務報酬、財產等因素,認聲請人不符消債條例第142條應予免責之規定,先後以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號、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下合稱5件免責前案)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相關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主張:伊於本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不免 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共計清償新臺幣(下同)121萬1,993元(詳如附表E欄所示),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應予免責云云,固提出清償分配表、郵政匯票、匯票申請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1至131頁),並經債權人確認收款無訛(見本院卷第93至131頁、第169至235頁、第239至245頁、第249至269頁)。然觀之聲請人於本件所提出之付款單據及清償數額(見本院卷第93至131頁),與5件免責前案所提出之付款單據及清償數額(見本院卷第93至121頁,如附表C欄所示,清償日期均為104年4月22日)相比較,清償數額僅增加10萬元(見本院卷第123至131頁,如附表D欄所示,清償日期均為113年9月30日)。足見本院於103年6月30日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並於同年7月31日確定後,聲請人僅於104年4月22日清償102萬1,999元,加計清算程序分配金額8萬9,994元,共計清償111萬1,993元【計算式:89,994+1,021,999=1,111,993】,占債權總額之21.4%【計算式:1,111,993÷5,195,030=0.214】(如附表B、C欄所示)。嗣經聲請人陸續聲請5件免責前案均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方於113年9月30日再清償10萬元(如附表D欄所示),但僅占債權總額之1.9%【計算式:100,000÷5,195,030=0.019】。又本院通知債權人對於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一事表示意見,仍有近半數債權人明示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見本院卷第169、183、197、205、217、222、239頁)。㈢審諸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均按其債權額比例受償達20%以上之應分配額,僅為債務人於受法院裁定不免責後,得依該條規定再次聲請免責之基本門檻。法院依該條規定為債務人免責與否之裁定時,仍應綜合衡酌一切情狀,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求社會健全之經濟發展,故非僅以還款之比例為判斷債務人免責與否之絕對標準,否則將反失衡平,有違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本院綜合判斷先前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之事由(即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債權人之債權總額暨受償情形(僅達23.3%)、債權人與聲請人間之利益衡平,並斟酌聲請人之年齡(46歲)、工作能力以衡諸其未來可正常獲得之勞務報酬、財產等因素,認聲請人未盡清償之能事,若遽予宣告免責,將有顯失公平、產生道德危機之虞,自應不予免責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為無 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A) 清算程序已分配金額(B) 先前還款 金額(C) 本次還款 金額(D) 還款總金額 (E=B+C+D) 清償比例 (F=E/A)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4,887 2,683 30,470 2,981 36,134 23.3%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28,597 5,692 64,644 6,325 76,661 23.3% 3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4,825 8,572 97,345 9,525 115,442 23.3% 4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45,424 2,519 28,609 2,799 33,927 23.3% 5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83,008 6,635 75,348 7,373 89,356 23.3%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銀行) 196,925 3,411 38,740 3,791 45,942 23.3% 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9,318 6,051 68,720 6,724 81,495 23.3%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 0 0 0 0 --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5,676 14,996 170,301 16,664 201,961 23.3% 10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2,656 13,212 150,035 14,680 177,927 23.3% 1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574 997 11,326 1,108 13,431 23.3% 1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1,236 7,125 80,901 7,916 95,942 23.3% 1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531 1,811 20,564 2,012 24,387 23.3% 1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8,337 6,554 74,429 7,283 88,266 23.3% 1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銀行) 322,880 5,593 63,519 6,215 75,327 23.3% 1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39,156 4,143 47,048 4,604 55,795 23.3% 總計 5,195,030 89,994 1,021,999 100,000 1,211,993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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