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V-113-消債聲免-32-20250225-1
字號
消債聲免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盈豐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說明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後迄今(即自民國106年1 0月23日起迄今)之每月收入及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數額為何,並製成聲請更生後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112年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200元,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二、陳報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後迄今(即自民國106年10 月23日起迄今)之每月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請提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併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 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如無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2.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3.財政部國稅局106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應說明有何延長更生方案期限顯有重大困難之情況, 並提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