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V-113-消債聲-100-20241101-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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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潘芷琁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潘芷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70號裁定免責,復於民國113年5月30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0號聲請免責卷宗查閱無訛(惟確定日期應為113年9月3日,聲請狀所載確定日期應係誤載),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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