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V-113-消債聲-104-20241204-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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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郭淑芬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淑芬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郭淑芬 前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 消債聲免字第15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