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V-113-消債聲-106-20241108-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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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易正得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易正得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聲請消債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以維伊之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同)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聲請免責案卷等查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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