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3-消債聲-107-20241203-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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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賢宗 代 理 人 周嘉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賢宗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裁 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免責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