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V-113-消債聲-108-20241121-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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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雅嵐 非訟代理人 陳鴻儀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何雅嵐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52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27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