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V-113-消債聲-109-20241112-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陳宇睿 代 理 人 馬廷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宇睿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 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13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