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CDV-113-消債聲-110-20241105-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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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沈惠玲 代 理 人 李孟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沈惠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20號裁定應予免責,且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