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V-113-消債聲-117-20241119-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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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戴明昶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務人戴明昶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經由鈞 院為免責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項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 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堪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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