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V-113-消債聲-119-20241212-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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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香萍 代 理 人 陳信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香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 ,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2號聲請免責案卷等查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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