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V-113-消債聲-120-20241128-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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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張肇財 代 理 人 劉哲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張肇財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49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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