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3-消債聲-138-20250214-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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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瓏騰 相 對 人 協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書緯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手浩二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涂志翔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王丕鎮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優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曉萍 即 清算人 之5 相 對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相 對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及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莊月霞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許瓏騰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受本院以11 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裁定准予免責,且於113年4月1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准予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19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