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V-113-消債聲-94-20241016-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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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王媄妏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媄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款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以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免責,並於113年9月10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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