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消債聲-99-20241028-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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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簡慶輝 代 理 人 郭淳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簡慶輝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17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聲請免責卷宗全卷核閱無訛,則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復權,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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