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3-消債職聲免-105-20250206-2

字號

消債職聲免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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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5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廖怡瑄(原名廖素琴) 代 理 人 孫全平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 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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