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V-113-監宣-1033-2024112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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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劉宇皓 代 理 人 洪御展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宜真律師 相 對 人 劉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劉宇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劉宇彬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金額應全數存入劉宇彬之金融帳戶。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劉宇彬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宇皓之胞弟即相對人劉宇彬前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64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劉宇峰(下逕稱其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復已會同劉宇峰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902號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於109年間昏迷後歷經多次手術,並於同年9月1日入住佳欣護理之家迄今,每月所需照護費約新臺幣(下同)30,000元,迄今共花費1,161,074元,相關醫療費用與日俱增,劉宇彬名下又無存款,前有多筆債務已先由聲請人代為清償,現相對人名下僅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支應相對人醫療照護費用及未來所需,爰依法請求准予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㈠兩造係兄弟關係,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642號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劉宇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劉宇峰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902號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多筆債務,且每月需龐大醫療照護費用 ,故擬代理相對人出售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將用以支付相對人日後之生活照護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相對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花旗(台灣)銀行重要通知書及清償證明、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通知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繳款書、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書、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205號支付命令、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清償證明、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住院費用通知單、板橋中興醫院收據、佳欣護理之家109年9月至113年6月繳費明細等資料影本為證(本院卷第33頁至第55頁、第65頁),觀諸上開佳欣護理之家繳費明細,可知相對人自109年9月至113年6月之照護費用已達1,161,074元,足證相對人相關生活及醫療照護費用確屬龐大,是聲請人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相對人現無行為能力,未來仍需支應相當之生活照 護費用,而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相對人所有,為支應相對人未來所需開銷,認有處分相對人財產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符,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命聲請人於代為處分後所得價款應全數存入相對人帳戶,以維其權益。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就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財產所得之現金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1分之1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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