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辭任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3-監宣-1088-20250227-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李蕙萱律師 複 代理人 張 琴律師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代 理 人 詹德柱律師 關 係 人 湯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人辭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丙○○之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M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Z000000000號」;關於關係人湯淑真之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