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3-監宣-1118-20241127-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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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惟A02業於聲請監護宣 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3年10月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A02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