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3-監宣-1238-2024101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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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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