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3-監宣-1254-20250204-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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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丁○○之住所「臺中市○區○○路○段00號 4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段00號4樓之2」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