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選定監護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3-監宣-1286-20250124-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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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請求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四項關於「高翊展」之記載, 應更正為「A0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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