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監宣-1295-2024100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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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陳貞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珠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 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 ,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