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3-監宣-1345-2024100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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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陳姵綺 代 理 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係因 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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