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V-113-監宣-1378-2024102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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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之財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財產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