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監宣-1379-2024112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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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 請費用。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 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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