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監宣-1404-2024102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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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朱○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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