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辭任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監宣-1422-2024102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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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李家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人辭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是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