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CDV-113-監宣-1425-202410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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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 上列聲請人與○○○間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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