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V-113-監宣-1459-2025010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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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5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 請費用。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 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