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V-113-監宣-1464-2024110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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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財產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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