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3-監宣-1481-20250109-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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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粟文經 相 對 人 粟定蘇 關 係 人 粟文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栗文紀」 之記載,應更正為「粟文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