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監宣-1482-2024123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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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02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02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 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02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母,前經本院以109年度 監宣字第52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聲請人已與甲○○共同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又相對人每月須支出生活費、看護費及相關醫療費用共約新臺幣(下同)5、6萬元,而相對人現銀行存款日益減少,預計不久將不敷使用,照護資金將出現缺口。現因第三人乙○○願意以總價2,165萬元,一併購買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及甲○○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經換算相對人約可分得947萬8,313元,對於相對人日後生活花費有相當之助益,且該價格並未低於周遭交易行情,對相對人應屬有益之行為,故有處分系爭不動產以支應相對人日後生活所需之必要,爰聲請法院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之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至2項定有明文。又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母,相對人前經本院109年度監宣 字第52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聲請人已與甲○○共同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且有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522號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監宣字第522號、113年度監宣字第1240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以憑採。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每月須支出上開生活費、看護費及相關醫療費用,現乙○○願意購買購買系爭不動產,經換算相對人約可分得947萬8,313元,且該價格並未低於周遭交易行情,故擬出售相對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出售後所得將供作相對人未來醫護及生活費用,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見本院卷第55至56頁),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新北市樹林區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新北市樹林區農會定期存款存單、雇主委託招募外國人契約書、外籍看護薪資明細表、相關醫療費用單據、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不動產買賣價款計算書及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41、69至77、93至103頁),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9至121、125頁),亦非無據。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各項生活、照顧等事務皆由聲請人協助支應處理,處分後之價金亦將用於支付日後相對人之生活、醫療及照顧等全部開銷等情,參以甲○○復對本件聲請表示同意乙節,有同意書乙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3頁),堪認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尚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等規定均有明文,則本件聲請人於代為處分相對人之財產後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7 2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7 2 新北市○○區○○段0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