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CDV-113-監宣-1489-2025031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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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游○玲 代 理 人 陳逸融律師 相 對 人 游○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游○所有如附表編號3、4 所示之不動產。所得款項應存入受監護人名下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426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游張碧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與游張碧玉共同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因聲請人為相對人唯一親胞妹,兩人母親年事已高,因此相對人之照護自民國104年起即由聲請人獨力負擔相關看護及醫療費用,近年來聲請人尚須負擔兩造母親之照護責任,每月費用約新臺幣(下同)3萬,負擔甚鉅,且相對人名下存款漸漸不敷支出,擬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3樓房地(下稱三民街2樓、3樓房地),用來支應相對人後續之照顧療養費用,而相對人名下除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尚有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房地(下稱三民街1樓房地)、新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另有多筆土地,故本件聲請標的為相對人名下所有不動產一部,處分後相對人不會陷於資力困難,有助於維持相對人目前看護醫療情形,故有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支應相對人日後生活所需之必要,爰聲請法院准許聲請人代理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倘認以處分一間不動產為當,請准許處分三民街3樓房地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此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監護人欲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此時,是否予以許可代為處分,自應以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照顧、養護治療是否確有處分該不動產之必要、代為處分該不動產之結果是否對於受監護人有最大利益等為審酌之依據。 一、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相對人前經本院111年度監 宣字第42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游張碧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與游張碧玉共同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426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907號准予備查函文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唯一親胞妹,兩人母親年事已高,因此相對人之照護自104年起即由聲請人獨力負擔相關看護及醫療費用,近年來聲請人尚須負擔兩造母親之照護責任,每月費用約3萬,負擔甚鉅,且相對人名下存款漸漸不敷支出,相對人現居住於護理之家,每月醫療養護費用龐大,且相對人名下存款漸漸不敷支出,聲請處分三民街2樓或3樓房地,依目前費用僅足支應5年開銷,然如遇突發狀況或考量物價飛漲,恐難支應5年,且2樓、3樓房地老舊,最後買賣價金為何尚難確定,故擬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用來支應相對人後續之照顧療養費用等情,亦據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台北市立關渡醫院護理之家契約書暨收據、相對人外勞相關費用、游張碧玉外勞契約及支出費用為證。 二、本院審酌相對人名下存款迄113年10月14日僅餘557,398元, 每月所需照顧費用又高達數萬元,審酌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顯示112年4月間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5樓房地交易價額分別為1075萬、1100萬,可見處分三民路2樓或3樓房地,應足以支付相對人之數年間照護費用,倘有聲請人所稱相對人突發身體狀況,上開款項尚足以支應一時急需,而無一併預先處分2間房地之必要,且依聲請人所提資料,相對人名下尚有同棟三民路1樓房地需管理維護,聲請人一併管理三民路2樓或3樓房地,應不至於造成過大負擔。佐以聲請人所陳:倘認以處分一間不動產為當,請准許處分三民街3樓房地等語,故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由其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3、4所示不動產,應已足支應相對人照顧費用,故予准許,然就附表編號1、2不動產部分,聲請人聲請處分難認有理,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743/80500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全部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743/80500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