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DV-113-監宣-1554-20250314-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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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554號 抗 告 人 甲○○ 乙○○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丁○○等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4年2月24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55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 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