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監宣-1567-2024123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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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5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 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 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 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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