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監宣-1702-2024122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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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設籍於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相對人現住於新北市○○區○○○00○0號○○護理之家,亦有聲請人家事聲請狀附卷可憑,足認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時之住居所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相對人住所地之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