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監宣-1733-2024122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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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733號 聲 請 人 張○○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