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3-監宣-1746-2025011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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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746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02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A002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依附件民 國112年11月9日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協議分割遺產事宜。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02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A002前經鈞院以112年 度監宣字第64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甲○○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准予備查。相對人之母即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0年2月28日死亡,留有遺產,經全體繼承人於112年11月9日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本院卷第69至71頁),該遺產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而該分割方法並無不利於相對人之情形,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民法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准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方式處分其所繼承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此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監護人欲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此時,是否予以許可代為處分,自應以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時是否確有處分該不動產之必要、代為處分該不動產之結果是否對於受監護人有最大利益等為審酌之依據。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前經本院112年度監宣字 第640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甲○○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640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監宣字第640號、112年度監宣字第1510號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主張因被繼承人乙○於90年2月28日死亡,留有遺產,經全體繼承人協議依112年11月9日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方式分割,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為憑,本院審酌其全體繼承人已就乙○之遺產達成分割協議,相對人所分得之部分與其法定應繼分之比例相當,並無不利於相對人之情形,堪認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於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後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附表: 編號 項目 權利範圍 當事人主張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6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1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A002取得權利範圍12分之1 1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A002取得權利範圍6分之1 18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A002取得權利範圍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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