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V-113-監宣-314-20250210-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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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14號 抗 告 人 甲○○ 乙○○ 上列抗告人因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 1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甲○○、乙○○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各新 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1,5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甲○○、乙○○不服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14號民 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甲○○、乙○○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各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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