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V-113-監宣-51-20250219-3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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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1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4年1月24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5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 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