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監宣-620-2024102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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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大姊,相對人前經本院以 112年度監宣字第133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二姊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聲請人已與丙○○共同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又相對人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在○○醫院○○○○○○入住治療至今,仍臥床仰賴呼吸器,每月均須支出醫療、照護及生活費用,而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無人居住,且地震後屋況很差,如任令系爭不動產維持現狀,對相對人實屬不利,現因第三人丁○○願意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購買系爭不動產,對於相對人日後生活花費有相當之助益,且該價格並未低於周遭交易行情,對相對人應屬有益之行為,故有處分系爭不動產以支應相對人日後生活所需之必要,爰聲請法院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之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至2項定有明文。又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大姊,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 監宣字第133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聲請人已與丙○○共同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且有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334號裁定為證(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並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334號、113年度監宣字第521號等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以憑採。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每月均須支出醫療、照護及生活費用,現丁○○願意以700萬元購買系爭不動產,且該價格並未低於周遭交易行情,故擬出售相對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出售後所得將供作相對人未來醫護及生活費用,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39至140頁),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元復醫院呼吸治療病房代購衛生耗材品費用明細表、同意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內政部實價登錄行情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49、81、93、111至133、145至151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大姊,相對人各項生活、照顧等事務皆由聲請人協助支應處理,處分後之價金亦將用於支付日後相對人之生活、醫療及照顧等全部開銷等情,堪認尚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等規定均有明文,則本件聲請人於代為處分相對人之財產後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379 383/100000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28 272/100000 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521 383/100000 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205 281/100000 (建物部分) 編號 建物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層次面積:34.01 陽臺:2.89 全部 含共有部分: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權利範圍226/100000。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層次面積:38.48 陽臺:8.43 355/100000 含共有部分: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權利範圍355/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