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V-113-監宣-644-2024102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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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已歿 生前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聲請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間為監護 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為監護宣告事件,○○○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8月24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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