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監宣-710-20241129-3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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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10號 抗 告 人 林○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娥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對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113年度監宣字第710號民事裁定不服,提 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17條之規定,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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