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監宣-759-2024102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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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陳冠妤(即聲請人A01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冠妤為聲請人A01之承受非訟之人,續行非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亦有明文。又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為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A01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死亡,其現尚 生 存繼承人為陳冠妤、A02即相對人,有相關人之現戶 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親等關聯表在 卷可憑。本院業以函文通知A01之繼承人即陳冠妤應於 期限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其迄未聲明,是本院爰依上 開規定,職權裁定命陳冠妤為非訟程序承受人,續行非訟 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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