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監宣-846-202412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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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蔡○○ 相 對 人 蔡○(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蔡清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蔡○之 子,蔡清因認知障礙、腦血管疾病後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蔡○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蔡○為監護宣告,惟蔡○於監護宣告 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3年9月2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無續行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