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監宣-857-2024122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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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丙○之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人丙○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3 年11月8日死亡,有本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改定丙○之監護人程序已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