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V-113-監宣-908-20241209-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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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08號 抗 告 人 張儷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8日所為113年度監宣字第9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 告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 ,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