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V-113-監宣-919-20241108-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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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關係人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 「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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